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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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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17 16:23    作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内体规字〔2009〕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高校,各盟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报时间自即日起,截止到2009年9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请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寄送自治区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相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86号

联系电话:0471-6396117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为繁荣和发展我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社会科学是研究体育社会现象、反映其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在探索体育发展规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体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在普及体育基本知识、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发展竞技体育、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实行挂靠制度。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研究基地挂靠单位对研究基地进行共同建设,在研究机构建立、研究队伍培养、新学科形成、研究领域拓展、研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四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当有利于发挥地区、部门、单位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优势,整合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体育学术研究。

第五条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应当围绕体育事业发展大局,树立科学的体育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第六条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要以我区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体育事业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努力解决我区体育社会科学发展相对滞后、体育理论研究落后于体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尚未获得突破、研究成果转化需要进一步加强等实际问题。

第七条  建立与完善体育社会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定期对为体育事业提供理论支持、促进体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研究基地建设

 

第八条 研究基地是指由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专门从事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

第九条 研究基地建设应坚持为自治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为体育决策服务、为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服务,将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研究队伍、承担自治区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

第十条 研究基地建立实行挂靠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管理部门批准的程序。申报单位应当对拟建研究基地的机构设置、科研经费、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做出全面陈述。申报时须向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自治区凡设有体育科研机构的大专院校和设有体育政策研究机构的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均可申请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应由专兼职人员组成,鼓励和支持吸引本院校、本系统之外的跨学科人员参加项目研究,建设专业、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挂靠单位对研究基地的投入应逐步加大,对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研究基地挂靠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为研究基地经费使用单独建账,不得与所挂靠单位其他部门的经费混同。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挂靠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体育、教育、科技以及社会科学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研究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研究基地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及时调整。主任和常务副主任的调整应报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体育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人员聘任、经费使用、学术活动等。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由研究基地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选任,原则上应为院校科研或体育行政部门政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研究基地与挂靠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向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研究基地挂靠单位领导汇报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研究骨干人员组成,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等。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建立首席专家制度。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应当积极举办和参加全区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之间、研究基地与院校和体育系统之间要加强项目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应当对研究项目申报、立项、经费使用、中期检查、课题结项等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确保研究项目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要突出特色,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具有特点的研究领域与方向,在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提高研究基地的工作效益和整体水平。

 

第三章  研究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研究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建设标准和发展目标的制定及质量与水平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通过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造就一支学科、年龄、梯队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培养一代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产生一批能够对体育决策提供重大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形成有利于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多出成果和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结合研究基地的研究特长,定期确定委托性研究项目,对研究项目经费给予一定扶持。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学术研讨会、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创建高水平体育论坛等方式,加强研究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要建立网页,及时公布信息,建立文献资料信息库,加强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当将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成果、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及时报送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适时淘汰不合格的研究基地,建立符合条件的新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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