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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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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3 15:53    作者:王潇潇    浏览次数:     【字体:

体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听证范围

(一)主动听证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体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申请听证范围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组织

由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处室、综合处室有关人员参加。

四、听证程序

(一)告知权利。属主动听证范围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属申请听证范围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三)通知听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听证要求

(一)体育行政部门应事先制定听证方案,明确听证内容,准备听证材料。

(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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